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NHM-113-矚上訴-1-20241016-2
字號
矚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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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孔祥志 選任辯護人 王進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孔祥志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 犯罪嫌疑重大,前已有逃亡大陸地區的事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羈押3月。 二、茲羈押期限即將到期,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 人之意見後,認為被告仍有上開繼續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性,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