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NHM-113-矚上訴-1-20241213-4

字號

矚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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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孔祥志 選任辯護人 王進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孔祥志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 犯罪嫌疑重大,前已有逃亡大陸地區的事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羈押3月,嗣並自113年11月1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羈押期限即將到期,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 人之意見後,認為被告仍有上開繼續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性,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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