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HM-113-聲保-1008-202411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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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秀娟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秀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背信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睿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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