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NHM-113-聲保-1055-2024111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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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政錡(原名林棋詠、林政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 字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政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錡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惟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核予維持假釋,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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