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NHM-113-聲保-1073-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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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昇陽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昇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昇陽因犯肇事逃逸罪,前經判決確 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827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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