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NHM-113-聲保-1109-2024120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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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宏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林宏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