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NHM-113-聲保-1115-2024120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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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鴻文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鴻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