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HM-113-聲保-1151-202412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冠億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 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冠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冠億因詐欺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 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58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