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HM-113-聲保-1220-2024123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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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柏豪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柏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柏豪因強制性交罪,前經判決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94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4960號)、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2款,刑法第96條 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