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NHM-113-聲保-901-202410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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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宥均(原名陳祐嶂)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宥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宥均因詐欺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5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嗣經移送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898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