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NHM-113-聲保-910-202410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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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伯凡(原名郭建宏)男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伯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