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NHM-113-聲再-112-20241219-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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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劉思妤 江翊瑜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誹謗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 83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9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5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劉思妤、江翊瑜 對於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83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聲請再審。聲請人江翊瑜對於原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準備程序並未表示同意,聲請人因未發現前開事實或證據,致未主張有利於己之情事,始被判決確定。又監視錄影光碟截圖畫面之306-JWF號機車車主乃顏朱吟即聲請人劉思妤母親,警方利用電話告知其過程使其說出劉思妤之名,不符合問案程序與證據之實,且平時劉思妤之母親不住在臺南,不知道劉思妤日常生活,該機車為藝術工作者多人共用,何以證明騎乘之人即劉思妤本人?原判決僅憑監視器畫面及文宣如何認定被告2人有罪?聲請人對告訴人原有夙願,無須張貼海報讓牧師來提告,再者,本案聲請人2人所發表之內容涉及教會,應屬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告訴人蔡姓牧師玩弄政黨權力,既造成社會通念上「邪教」一詞,有各網路轉載新聞及截圖「大光會、邪教」等民眾之發言,故其等獲得「邪教」之名無不當,實屬真實,並無毀謗之事實。原判決對前揭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此,請裁定准許開始再審等語。 二、按再審係為匡正已確定判決所發生之事實誤認瑕疵而設計, 屬非常救濟手段,為於保障人權以實現正義,與確保法的安定性以維繫人民對裁判之信賴二者間,求其兩全。而刑事訴訟法第421條所謂「重要證據」,必須該證據已足認定受判決人應受無罪、或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審所認定之罪名方可,如不足以推翻原審所認定罪刑之證據,即非足生影響於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所謂「漏未審酌」,乃指第二審判決前已發現而提出之證據,未予審酌而言,如證據業經法院依調查之結果,本於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為取捨,據以認定事實後,而被捨棄,且於判決內敘明捨棄之理由者,即非漏未審酌。如僅係對法院證據取捨持相異評價,即不能以此為由聲請再審(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02號刑事裁定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421條關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就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得聲請再審之規定,雖然未同時配合同法第420條於104年2月4日修正,且其中「重要證據」之法文和上揭新事證之規範文字不同,但涵義其實無異,應為相同之解釋;從而,聲請人依憑其片面、主觀所主張之證據,無論新、舊、單獨或結合其他卷存證據觀察,綜合判斷之評價結果,如客觀上尚難認為足以動搖第二審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同無准許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原判決認定聲請人2人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係綜合聲請人2人之供述、監視錄影器光碟暨截圖畫面照片、被告江翊瑜左右小腿刺青照片、本案文宣等證據而為認定,並就聲請人否認犯罪之答辯如何不足為採,亦逐一指駁說明,對於證據之取捨、認定,已依職權予以審酌,且於判決理由欄中詳為論述。核其論斷作為,皆為法院職權之適當行使,所為論述俱與卷證相符,亦無悖於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  ㈡聲請人雖主張未同意原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之 證據能力,然原判決已敘明被告2人爭執證據能力之告訴人蔡安祿、蔡其佑警詢筆錄部分,未經原判決引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原判決理由壹),其餘證據,被告江翊瑜均同意有證據力(原審準備程序筆錄第4頁),並經本院調閱原確定判決全案電子卷證無誤,聲請人執前詞否認,據為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提起再審之理由,實無可採。  ㈢聲請人其餘所述僅係否認犯行,或執網路搜尋之內容對於原 審已經指駁之事重為爭執,與刑事訴訟法第421條所規定「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情形有別,顯不符得以開啟再審程序之要件。 四、綜上,聲請人主張、提出證據並不符合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 要證據漏未審酌之情形,自難憑以聲請再審。本件再審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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