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NHM-113-聲再-116-20241015-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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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陳殿寶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 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殿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 本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以書狀載明對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 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聲請人書狀內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復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並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有刑事再審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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