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NHM-113-聲再-119-20241022-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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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1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吳啓輔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啓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吳啓輔對於本院113年度 上易字第35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不備,爰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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