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NHM-113-聲再-92-20241007-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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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即受判 決人 楊晟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金上 訴字第162、163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926號;追加起訴案號:臺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開始再審。 理 由 一、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2、163號確定判決(以下稱前案 )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926號起訴書、109年度偵字第3592號追加起訴書對下列㈠、㈡所列犯罪事實(下稱本案犯罪事實)提起公訴與追加起訴,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後,以被告楊晟鴻以下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之犯罪無法證明,因而對被告楊晟鴻為無罪判決,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11年度年度金上訴字第162、163號駁回檢察官上訴確定。 ㈠被告楊晟鴻與共犯管閎信於民國108年6月中旬前之某日,參 與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暱稱「部長」、「盤龍」等成年人所發起、主持、操縱、指揮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詐欺車手集團犯罪組織,並共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被告擔任「車手頭」,管閎信擔任提款「車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先以如附表一所示內容行騙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再將提款卡由詐騙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部長」之成年男子寄送與被告,「部長」並透過微信指揮被告楊晟鴻於108年7月4日下午某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斗南火車站旁某博物館轉交與管閎信,由管閎信持提款卡依據「部長」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管閎信提領所得款項後,將款項與提款卡一併交與被告,再由被告扣除發給管閎信及自己之各新臺幣(下同)3,000元酬勞後,前往「部長」指定地點放置剩餘款項及提款卡,由詐騙集團成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至該指定地點拿取款項及提款卡,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 ㈡被告於108年間加入詐欺集團,與共犯管閎信、羅仁澤等人共 同基於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08年7月4日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法,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蔡承志、劉宏偉以電話施用施術,致被害人蔡承志、劉宏偉各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至附表二所示帳戶內。再由共犯羅仁澤聽從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持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及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後,旋於108年7月4日夜間將該等款項交與被告,再由被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而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移轉犯罪所得。 ㈢因認被告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違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 二、檢察官聲請再審意旨略以: ㈠「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②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款定有明文。 ㈡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就被告另案110年度訴字第358號(下逕 稱另案)涉詐欺案件審理時,查扣該案案發時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微信紀錄,該案承審法官於111年10月17日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下揭內容:「法官:『你微信代號是什麼?』,被告:『隊長』,法官:『還有 CPT 嗎?』,被告:『對。那就是隊長的意思。』,法官:『管閎信的暱稱是什麼?』,被告:『那時候用好幾個。妖王、仔仔。』」;另該案111年11月24日審判程序筆錄顯示,被告在該案審理時,就其是否亦有參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769號詐欺集團到斗六、虎尾提領之情形,被告坦承不諱。比對扣案微信對話紀錄,其中參與者有妖王、CPT(即如被告所稱隊長)等詐欺集團成員,足認被告有加入該詐欺集團,且另觀微信紀錄發件人CPT於108年7月5日對話紀錄稱:「我交水路上了」,更可認被告確有擔任本案詐欺集團車手頭,而有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於另案110年度訴字第358號案件審理中坦承有關本案之犯罪事實應屬實在,故前述被告於另案所為自白之新事實,與該案卷內原已存在之證據綜合觀察,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對被告為之無罪判決,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應受有罪判決之不利之認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款規定,為被告不利益聲請再審。 三、經查: ㈠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確定後,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 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 之犯罪事實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 訟法第422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㈡檢察官於本院訊問時,業已陳明檢察官係以:㈠被告於另案11 1年10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所為之陳述(訴358卷二第5-15頁)、㈡被告於另案111年11月24日簡式審判程序筆錄(見訴358卷二第201-212頁)、㈢共犯管閎信扣案IPHONE 6手機(門號:0000000000)鑑識還原資料中108年7月5日微信群組對話內容(見訴358卷一第373-441頁)及㈣共犯管閎信前述扣案鑑識還原資料中『108年7月4日』微信群組對話內容(見訴358卷一第3-350頁)為新證據(以上各證據本院彙整為本院再審卷二),而以前述理由,認上述證據相互勾稽,可認因原確定判決受無罪判決之被告,就本案事實應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而應受有罪判決,故為被告不利益聲請再審。本院就此訊問被告,被告對其有本案前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自白不諱(見本院再審卷一第101頁),而觀諸前述新證據勾稽所顯示之被告坦承微信代號為「隊長」、「CPT」,共犯管閎信暱稱有好幾個,「妖王」、「仔仔」都是,其有參與本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訴18、769號)詐欺集團到斗六、虎尾提領詐騙款項之犯行等情,而前述新證據㈢之108年7月5日微信通訊群組對話顯示,發件人「CPT」(即被告)稱:「我交水路上了」;新證據㈣之108年7月4日微信通訊群組顯示,『108年7月4日』微信群組對話內容(訴358卷一P3-350)」,裡面即有當日「猛男」、「盤龍」等車手領款後回報「CPT」(即被告)等有關收水、回水之對話,核與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就本案犯罪事實所為之自白相符,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確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犯行。檢察官提出的上開新證據,綜合本院前案已經審酌的證據,已足以動搖本院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無罪之基礎,而使被告應受較有罪之判決,檢察官提出之新證據確有「新規性」與「確實性」。 四、綜上,本案再審之聲請合法正當,認有再審理由,自應為開 始再審之裁定。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地點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款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1 林欣怡 詐騙集團成員向林欣怡佯稱係美咖購物平台之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其帳戶將遭扣款,請林欣怡依照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108年7月4日18時28分許,在苗栗縣○○市○○路000號全家門市自動櫃員機 戶名蘇麗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所涉幫助詐欺部分,另由警方偵辦中) 1萬0,985元 管閎信 108年7月4日18時59分許 雲林縣○○市○○路000號台鐵斗六車站內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 2萬0,005元(其中1萬0,985元認定為告訴人林欣怡匯入之金額,其餘為被害人陳林匯入之金額。) 108年7月4日19時0分許 2 陳林 詐騙集團成員向陳林佯稱係美咖購物平台之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其帳戶將遭扣款,請陳林依照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108年7月4日18時3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門市自動櫃員機 2萬9,989元 2萬0,005元 108年7月4日18時4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門市自動櫃員機 7,985元 108年7月4日19時2分許 9,005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法 匯款時間地點金額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金額提領地點 1 蔡承志 設定錯誤連續付款須依指示終止付款 108/7/4 20:32網路銀行交易 4萬9927元匯入 合庫銀行 0000000000帳號帳戶 108/7/4 20:35 網路銀行交易 4萬9927元匯入 合庫銀行 0000000000帳號帳戶 108/7/4 21:18 跨行存款 3萬元存入 合庫銀行 0000000000帳號帳戶 108/7/4 20:36羅仁澤 在虎尾鎮農會ATM提領2萬元 108/7/4 20:38羅仁澤 在合庫銀行 虎尾分行ATM 提領3萬元 108/7/4 20:39羅仁澤 在合庫銀行 虎尾分行ATM 提領3萬元 108/7/4 20:40羅仁澤 在虎尾鎮 新光人壽ATM 提領1萬9000元 108/7/4 22:11羅仁澤 在合庫銀行 虎尾分行ATM 提領3萬元 2 劉宏偉 業務錯誤須依指示取消匯款 108/7/4 21:7彰化縣員林市 華南銀行ATM 匯款1萬123元至 中信銀行 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108/7/4 21:12羅仁澤 在虎尾鎮7-11 工專門市ATM 提領5萬6000元(含左欄1萬1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