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HM-113-聲-1041-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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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仕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仕廸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仕廸(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又上揭各罪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數罪併罰聲請狀及本院民國113年12月4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頁、第241至243頁),本案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又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屬恤刑制度之設計。定其刑期時,應再次對被告責任為之檢視,並特別考量其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及與刑罰目的相關之刑事政策妥為裁量。經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訊問受刑人就檢察官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在案,有本院113年12月4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41至243頁),在程序上已保障受刑人之權益。 五、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罪數為146罪,犯罪次 數甚多,均係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罪及發起犯罪組織罪等,均侵害財產法益及社會法益,均非屬偶發性犯罪,犯罪時間相近,受刑人係共同以詐欺方式向保險公司詐取理賠金,就不同的保險公司間,對法益侵害具有加重效應。再者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共計51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共計95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則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內部界限拘束。則參諸上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應於有期徒刑4年以上,9年以下酌定之。 六、綜上,認為受刑人所犯罪數甚多,然依其犯罪情節、態樣、 所侵害法益及罪質具有同質性,犯罪時間相近,所反映之人格特性應非屬惡性重大之人,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並造成受刑人更生絕望之心理,而有違罪責原則。是綜合上開各情判斷,衡量其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依法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七、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其「罪名」欄記載「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罪日期」欄記載:「105/09/06-107/10/09」部分,顯有誤載,分別應更正為「詐欺、發起犯罪組織」、「105/09/06-109/05/13」;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案件,其「犯罪日期」欄記載:「105/08/01-106/03/22」部分,亦顯有誤載,應更正為「105/08/01-107/11/27」,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7號判決在卷可稽,併此指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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