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NHM-113-聲-1091-202411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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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劉泓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院就其非常上訴聲請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非常上訴狀」所載。 二、按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 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定有明文。是有權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者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人並無聲請權,亦非本院職權所轄。從而,聲請人請求本院就其非常上訴聲請為裁定,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