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定其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HM-113-聲-1100-202411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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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洪裕雄 即受刑人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1 08年度聲字第283號),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引用刑事聲請更定其刑狀(如附件)。 二、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8條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明文規定。依上說明,可知有權聲請更定其刑者,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