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定其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HM-113-聲-1100-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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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洪裕雄 即受刑人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1 08年度聲字第283號),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引用刑事聲請更定其刑狀(如附件)。 二、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8條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明文規定。依上說明,可知有權聲請更定其刑者,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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