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保證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NHM-113-聲-1102-202411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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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即 具保人 蔡月英 受 刑 人 翁佳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93年 度上訴字第399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受刑人出具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15萬元具保,受刑人遭通緝後,於民國94年7月29日緝獲入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狀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4年7月29日以94年度聲字第109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沒入保證金,於受刑人緝獲後方送達聲請人,因受刑人已經緝獲,不得再以逃匿為由沒入保證金,然原裁定仍予以沒入,且檢察官亦未抗告而確定,因刑事裁定無實體拘束力,再次聲請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羈押, 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3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5萬元,受刑人上訴後,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1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於94年5月11日停止羈押而釋放,因受刑人並於同年月10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案經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該署檢察官以受刑人逃匿為由,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沒入保證金,經原裁定於94年7月29日裁定准予沒入,94年8月25日確定,94年9月23日執行沒入保證金完畢,以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準此,聲請人所出具之保證金,經原裁定宣示沒入確定後,業已執行完畢,而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沒入保證金,雖與刑法之沒收有別,但此項依刑事訴訟法所為之沒入裁定,依同法第47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檢察官得據以核發執行命令,而該項執行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即與判決具有相同效力(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80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聲請人於原裁定確定並執行完畢後,再向本院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自無從發還。至於聲請意旨所陳,受刑人於原裁定生效前,已經緝獲而入監,並無逃匿之情事部分,尚非於原裁定確定後向本院聲請發還保證金所得審究,應由聲請人另依法律規定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