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NHM-113-聲-1128-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碩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碩偉因附表所示等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碩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判決確定在案,有各該刑 事判決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判決書、受刑人前案紀錄表,並徵詢受刑人之意見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茲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各罪,均為同罪質之共同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犯行經查獲後,僅相隔數月,即另行起意再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足見受刑人不知反省已非,法律觀念薄弱且惡性重大,復考量栽種大麻若製成毒品,對國人身體健康危害甚大,受刑人所犯2罪之犯罪態樣、法益侵害,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法律目的之內部限制,定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暨受刑人就定刑表示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119頁),爰就受刑人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睿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