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NHM-113-聲-1131-202412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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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啓祥 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啓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為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 整體犯罪情節、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5、20、25頁判決書參照),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刑時,已經表達對於定刑並無意見(本院卷第9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