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NHM-113-聲-1199-20241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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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雍杰 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雍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 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有如附 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經核聲請為正當,爰就各罪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附表所示之罪,編號1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3月(2次);編號2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10月、8月(2次);編號3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1年;編號4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8月;編號5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3月;編號6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7月;編號1-6曾定刑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7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7年9月(2次);編號8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7年8月(5次);編號9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7年7月(4次);編號7-9曾定刑有期徒刑8年7月;本院審酌被告係於111年1至112年4月間所犯,多為販毒、吸毒案件,上開各罪造成毒品擴散,社會風氣嚴重影響等節,經詢問其定刑意見,其表示父母年老,罹有重大疾病等,希望再予縮刑,此有調查表可按(本院卷第11頁),綜合審酌受刑人行為態樣、一再施用毒品進而販毒、承認之態度、侵害法益之類型、嚴重程度及受刑人人格特質之情狀,而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教化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