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HM-113-聲-871-20241126-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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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家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 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5,宣告刑欄「有期徒刑1年」應更 正為「有期徒刑1年2月」。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5,宣告刑欄有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故依據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