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HM-113-聲-916-202410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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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高家祥 上列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按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於裁判主文具體諭知主刑、從刑等刑罰或法律效果之管轄法院而言。若聲明異議權人向非諭知該罪刑或法律效果裁判之無管轄權法院聲明異議,即與上揭規定不合,而應裁定予以駁回(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75號裁定意旨可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高家祥(下稱異議人)提起本件 聲明異議,其於聲明異議狀之案號記載「113年度執更助字第273號」,於主旨亦記載:「為不服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更助字第273號)執行指揮書,爰依檢察官之指令提聲明異議一事。」,有上開聲明異議狀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第5頁),顯見異議人係針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關於113年執更助字第273號之執行指揮不服,而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惟上述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檢察官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抗字第100號裁定(第一審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51號定應執行刑裁定)而核發,業據該執行指揮書上記載明確(見本院卷第9頁),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51號定應執行刑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8頁、第135頁至第136頁)。可知本院並非諭知該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本件異議人向非諭知該罪刑或法律效果裁判而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即與上揭規定不合,自應裁定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