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NHM-113-聲-931-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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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31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劉泓志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民國112年11月3日否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指揮(10 7年度執更字第2629號,本院卷第7頁),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案案件歷程:  ㈠本案案件歷程,均經本院前案以112年聲字第107號審理時, 於該案依職權調取相關判決、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本院援引之(如附件)。  ㈡異議人又向臺南地檢署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經臺 南地檢署檢察官民國112年11月3日函覆「台端已多次對於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命令向法院聲明異議,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字第107號等裁定聲明異議駁回。經再次審核後,台端因先後多次犯健保詐欺案,詐取高額健保給付,仍認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事由」,而否准其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有該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頁)。 二、異議人本次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檢察官沒有法律授權的不准 易科罰金,為違憲違法行為,必須裁定為違法等語(本院卷第73、101、117頁)。 三、經查:  ㈠異議人歷來多次就同一事件,針對執行檢察官否准其聲請易 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均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0頁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合先敘明。  ㈡異議人本次雖再執上開情詞聲明異議,然本院認為臺南地檢 署的上開執行指揮,與111年12月23日否准易科罰金之理由相同,經核並無違法不當之處,理由同本院前案以112年聲字第107號裁定,本院援引之(如附件)。 四、異議人本次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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