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HM-113-聲-934-20241028-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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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3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譚宇軒 代 理 人 徐銘鴻律師 葉妍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 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代理人「蔡妍廷律師」之記載,應更正 為「葉妍廷律師」。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代理人「葉妍廷律師」,誤繕為 「蔡妍廷律師」,為明顯之誤寫,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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