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NHM-113-聲-994-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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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志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志宗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再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6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此外,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倘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各罪中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11年9月7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且本院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且易得易服社會勞動,但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依上開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別為搶奪、竊盜及違反貪污治罪 條例,經衡酌所侵害之法益,上揭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及受刑人之恤刑利益與責罰相當原則,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考量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復經本院徵詢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93頁),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於各罪宣告之最長期以上,各罪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罪刑雖已執行完畢,然與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由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再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已執行部分,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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