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HM-113-重交附民-617-20241231-1
字號
重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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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17號 原 告 吳定建 被 告 楊秋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61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答辯如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審諭知 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