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NHM-113-金上訴-1336-20241031-1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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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俊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 度金訴字第698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28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部分)。 吳俊廷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僅就原判決所處之刑部分提起上訴,業經明示在卷(本院卷第289頁、299頁、392頁),是原判決其他部分,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本判決書關於犯罪事實、證據及除定應執行刑之理由外,餘 均引用原審判決書之記載。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為車手,公司交代如何提領,被告 照做,不法所得不歸被告,被告只做7天,日薪新臺幣(下同)3仟元,共2萬1仟元,被告並非不跟被害人和解,實因尚未收到民事和解之請求,請准予先行和解再判刑,以示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可從輕量刑。被告自白犯罪,並有供出上游協助破獲犯罪集團之誠意,請准予從輕量刑等語。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即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部分) ㈠、原判決以被告附表所示之犯行事證明確,審酌刑法第57條所 定各款事由後,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已依卷內事證及量刑調查與辯論之結果,說明其裁量權行使之理由,核無何量刑之瑕疵可指。 ㈡、原判決就被告附表各罪所宣告之刑,均為有期徒刑1年2月以 上至有期徒刑1年5月以下,已屬低度刑之範圍,要無何量刑過重之情況甚明,被告擔任車手,受上游指示領款,犯罪所得僅每日3仟元,其餘不歸被告等情,本為原判決量刑時所審酌之犯罪情狀,並非漏未斟酌對被告有利之量刑因素,其以原審已考量之相同量刑因素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本無理由。被告上訴理由雖稱願意與被害人和解,然本院於準備程序通知被害人到庭試行和解,被告稱:因在監執行,也沒經濟能力,無法賠償被害人(本院卷第299頁)等語,則原判決此部分量刑之基礎亦未變更,被告此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 ㈢、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 布,並於113年8月2日生效施行,其中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屬有利於被告之修正,然本院於準備程序向被告確認有無繳交犯罪所得之意願,其供稱:(依新公布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主動繳交犯罪所得可能減刑規定之適用,有何意見?)我現在在監,沒有經濟能力,原判決諭知沒收犯罪所得2萬1仟元部分,不提起上訴等語(本院卷第299頁),是被告本件並無上開新增減刑規定之適用。又被告上訴理由雖稱有意供出上手並協助破獲詐欺集團,然依其於警詢中供稱:我擔任車手,只有我一個人,沒有共犯(警卷第25頁、27頁)、我都是一個人領錢,我把贓款放在原先拿卡片的地方,我不知道後續誰拿贓款,我不知道所屬的詐騙集團據點位在何處,不知道組織分工,沒有共犯跟我一起加入,當初只有我一個人應徵工作(同卷第32頁、37頁)等語,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在警詢中稱車手工作只有我一人,是正確的。我都是跟順風順水拿卡片,但我沒有實際看過他,我提款完拿酬勞時也沒看到,我沒有看過順風順水,我沒辦法指認他,我後來也沒有去指認順風順水,因為我沒看過他本人等語(本院卷第409-410頁),則本件顯無因被告自白犯罪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之情況,且被告亦無自動繳回犯罪所得之事實,此部分自無從為對其有利之考量,其以有意願協助破獲犯罪集團為由提起上訴,並請求從輕量刑,即無理由。 ㈣、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8月2日 修正生效,就減刑要件部分,本件行為時法規定(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第2項,原判決第7頁㈡誤引1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規定,應予更正),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現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則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是現行法屬不利於行為人之修正,而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又本件分別依修正前、後之所犯法條想像競合結果,均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論處,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並未更有利於被告,原判決雖未及比較新舊法,然結果並無不同,爰予補充敘明。 五、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即定應執行刑部分) ㈠、原判決就被告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執行為有徒刑4年2 月,固非無見,然原判決就被告附表各罪所宣告之刑,均為有期徒刑1年2以上至有期徒刑1年5以下,顯屬低度刑之範圍,而被告本件雖構成33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然被告實際擔任車手提領犯罪所得期間為112年8月1日至8月10日,其中編號1至4為同一日在○○區農會提領、編號5、6為同一日在○○郵局提領、編號8、為同一日在○○農會中興分部提領、編號至、、、為同一日在○○農會及華南銀行○○分行提領,可見被告參與犯罪行為之重疊性甚高,實際提領犯罪所得之日數為7日(8月1日、3日-6日、9日、10日),依其參與程度,顯難與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相比,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法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本件原判決就被告附表所示犯行定應執行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2月,已高於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之法定最低刑度,則以被告本件犯罪參與程度與所獲之不法所得,是否足以與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相提併論,顯非無疑。又車手犯罪雖亦屬詐欺集團犯罪不可或缺之一環,然就犯罪手段之實施而言,相較於實施詐騙者直接以被害人為施用詐術之對象,其各次犯罪行為間獨立性較強,車手則係於被害人受騙匯款後,再聽從指示提領犯罪所得,所提領之現金可能混合不同被害人之匯款,是參與詐欺集團之車手,雖成立共同正犯,而應以被害人之人數為基礎,於刑之宣告上論以數罪,然就實行行為而言,獨立性相對較弱,於定應執行刑程序,仍應考量此等犯罪之特性,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而為整體之檢視及評價,是原判決雖於定應執行刑之理由載稱考量被告犯罪時間之密集程度、手法類似性、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等情,然所定之應執行刑已與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難以區分,難謂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被告此部分之上訴非無理由,應予撤銷改判。 ㈡、本院考量被告擔任詐騙集團車手,實際提領犯罪所得之日數 為7日,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雖達33人,然部分被害人所匯之犯罪所得係由被告於同日所提領,被告參與犯罪程度與犯罪所得顯難與上游共犯相比,且部分犯行因經銀行圈存而未發生洗錢之結果(附表編號、、),爰衡量刑罰矯正被告惡性及社會防衛功能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3條、第36 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原判決宣告刑表 編號 被害人 原判決主文 1 朱永發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張震宇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鄭羽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張文慈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王宇翔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張雅淨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高偲瑋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黃耀慶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馮錚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柏鈞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顏裕峰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凌立庭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泓銘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盧雅琪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可恩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唐玉如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乙均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曾定剛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蔡宗育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梁雅欣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謝秀榆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鄭雅文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榮華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高正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怡菁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詹國永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奕廷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佩怡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穆恩信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林宛穎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楊惠珠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許伯仁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宜惠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