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NHM-113-金上訴-1336-20241031-1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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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俊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 度金訴字第698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28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部分)。 吳俊廷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僅就原判決所處之刑部分提起上訴,業經明示在卷(本院卷第289頁、299頁、392頁),是原判決其他部分,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本判決書關於犯罪事實、證據及除定應執行刑之理由外,餘 均引用原審判決書之記載。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為車手,公司交代如何提領,被告 照做,不法所得不歸被告,被告只做7天,日薪新臺幣(下同)3仟元,共2萬1仟元,被告並非不跟被害人和解,實因尚未收到民事和解之請求,請准予先行和解再判刑,以示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可從輕量刑。被告自白犯罪,並有供出上游協助破獲犯罪集團之誠意,請准予從輕量刑等語。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即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部分) ㈠、原判決以被告附表所示之犯行事證明確,審酌刑法第57條所 定各款事由後,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已依卷內事證及量刑調查與辯論之結果,說明其裁量權行使之理由,核無何量刑之瑕疵可指。 ㈡、原判決就被告附表各罪所宣告之刑,均為有期徒刑1年2月以 上至有期徒刑1年5月以下,已屬低度刑之範圍,要無何量刑過重之情況甚明,被告擔任車手,受上游指示領款,犯罪所得僅每日3仟元,其餘不歸被告等情,本為原判決量刑時所審酌之犯罪情狀,並非漏未斟酌對被告有利之量刑因素,其以原審已考量之相同量刑因素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本無理由。被告上訴理由雖稱願意與被害人和解,然本院於準備程序通知被害人到庭試行和解,被告稱:因在監執行,也沒經濟能力,無法賠償被害人(本院卷第299頁)等語,則原判決此部分量刑之基礎亦未變更,被告此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 ㈢、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 布,並於113年8月2日生效施行,其中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屬有利於被告之修正,然本院於準備程序向被告確認有無繳交犯罪所得之意願,其供稱:(依新公布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主動繳交犯罪所得可能減刑規定之適用,有何意見?)我現在在監,沒有經濟能力,原判決諭知沒收犯罪所得2萬1仟元部分,不提起上訴等語(本院卷第299頁),是被告本件並無上開新增減刑規定之適用。又被告上訴理由雖稱有意供出上手並協助破獲詐欺集團,然依其於警詢中供稱:我擔任車手,只有我一個人,沒有共犯(警卷第25頁、27頁)、我都是一個人領錢,我把贓款放在原先拿卡片的地方,我不知道後續誰拿贓款,我不知道所屬的詐騙集團據點位在何處,不知道組織分工,沒有共犯跟我一起加入,當初只有我一個人應徵工作(同卷第32頁、37頁)等語,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在警詢中稱車手工作只有我一人,是正確的。我都是跟順風順水拿卡片,但我沒有實際看過他,我提款完拿酬勞時也沒看到,我沒有看過順風順水,我沒辦法指認他,我後來也沒有去指認順風順水,因為我沒看過他本人等語(本院卷第409-410頁),則本件顯無因被告自白犯罪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之情況,且被告亦無自動繳回犯罪所得之事實,此部分自無從為對其有利之考量,其以有意願協助破獲犯罪集團為由提起上訴,並請求從輕量刑,即無理由。 ㈣、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8月2日 修正生效,就減刑要件部分,本件行為時法規定(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第2項,原判決第7頁㈡誤引1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規定,應予更正),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現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則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是現行法屬不利於行為人之修正,而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又本件分別依修正前、後之所犯法條想像競合結果,均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論處,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並未更有利於被告,原判決雖未及比較新舊法,然結果並無不同,爰予補充敘明。 五、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即定應執行刑部分) ㈠、原判決就被告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執行為有徒刑4年2 月,固非無見,然原判決就被告附表各罪所宣告之刑,均為有期徒刑1年2以上至有期徒刑1年5以下,顯屬低度刑之範圍,而被告本件雖構成33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然被告實際擔任車手提領犯罪所得期間為112年8月1日至8月10日,其中編號1至4為同一日在○○區農會提領、編號5、6為同一日在○○郵局提領、編號8、為同一日在○○農會中興分部提領、編號至、、、為同一日在○○農會及華南銀行○○分行提領,可見被告參與犯罪行為之重疊性甚高,實際提領犯罪所得之日數為7日(8月1日、3日-6日、9日、10日),依其參與程度,顯難與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相比,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法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本件原判決就被告附表所示犯行定應執行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2月,已高於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之法定最低刑度,則以被告本件犯罪參與程度與所獲之不法所得,是否足以與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相提併論,顯非無疑。又車手犯罪雖亦屬詐欺集團犯罪不可或缺之一環,然就犯罪手段之實施而言,相較於實施詐騙者直接以被害人為施用詐術之對象,其各次犯罪行為間獨立性較強,車手則係於被害人受騙匯款後,再聽從指示提領犯罪所得,所提領之現金可能混合不同被害人之匯款,是參與詐欺集團之車手,雖成立共同正犯,而應以被害人之人數為基礎,於刑之宣告上論以數罪,然就實行行為而言,獨立性相對較弱,於定應執行刑程序,仍應考量此等犯罪之特性,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而為整體之檢視及評價,是原判決雖於定應執行刑之理由載稱考量被告犯罪時間之密集程度、手法類似性、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等情,然所定之應執行刑已與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難以區分,難謂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被告此部分之上訴非無理由,應予撤銷改判。 ㈡、本院考量被告擔任詐騙集團車手,實際提領犯罪所得之日數 為7日,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雖達33人,然部分被害人所匯之犯罪所得係由被告於同日所提領,被告參與犯罪程度與犯罪所得顯難與上游共犯相比,且部分犯行因經銀行圈存而未發生洗錢之結果(附表編號、、),爰衡量刑罰矯正被告惡性及社會防衛功能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3條、第36 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原判決宣告刑表 編號 被害人 原判決主文 1 朱永發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張震宇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鄭羽希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張文慈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王宇翔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張雅淨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高偲瑋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黃耀慶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馮錚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邱柏鈞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顏裕峰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凌立庭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陳泓銘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盧雅琪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楊可恩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唐玉如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陳乙均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曾定剛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蔡宗育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梁雅欣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謝秀榆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鄭雅文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楊榮華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高正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陳怡菁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詹國永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陳奕廷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高佩怡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穆恩信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林宛穎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楊惠珠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許伯仁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張宜惠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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