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NHM-113-金上訴-1581-20241224-1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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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8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家安 選任辯護人 辛啟維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 金訴字第442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361、362號,及移送併辦 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50號、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041、9744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偵緝字第324、325、326、327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偵緝字第15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137 、19138、19260、19261、19262、19263、19264、19265、19266 、19267、19268、19269、19270、19271、22502、22503、25698 、20834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693、1694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113年度偵緝字第324、325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 緝字第111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818、819號 ),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 第21586、25979、2158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 34114、3411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2455號 、113年度偵字第298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鄭家安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鄭家安知悉一般人收取他人金融帳戶資料之用途,常係為遂 行財產犯罪之需要,以便利款項取得,及使相關犯行不易遭人追查,而已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任由他人使用,將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為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工具,且他人如以該帳戶收受、提領財產犯罪所得,將因此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不顧於此,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月23日,在臺北市信義區永春捷運站附近,將其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北富邦帳戶)、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元大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帳戶)【前述4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但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且綽號為「阿維」(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維」)之人,以此方式容任「阿維」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用以收受並提領財產犯罪所得,而幫助他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阿維」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帳戶,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轉匯一空,而幫助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臺灣臺北、新 北、澎湖、新竹、嘉義、高雄、南投、士林、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 ,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不爭執,同意列入本案證據等語(見本院卷第239頁),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應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並經本院依法進行調查,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應認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阿維」使用,然 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行及犯意,其辯解及上訴意旨、辯護意旨略以:依實務見解,現今詐欺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藉由幫忙美化帳戶以利貸款之名義,騙取他人金融帳戶資料,亦所在多有,對社會經驗相對不足或急需金錢之人,實難以警覺或做出正確之風險評估,當時被告因前積欠他人新臺幣百萬餘元,致自身生活費短缺,急需用錢,始生貸款想法,因而誤信友人「阿維」以話術說可以幫忙做每個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的薪轉、勞保,讓其3個月後可以信用貸款80萬元至120萬元,其才會將本案帳戶資料交給「阿維」,且「阿維」是許多車行之負責人,被告實無法聯想至會是詐騙其團成員,被告與「阿維」幾經確認後,不疑有他,始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且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阿維」時,並未收取任何報酬,此與一般擔任詐欺集團成員均會獲得報酬之情有違,並無犯罪動機及不法所有意圖,且被告當時為清償高利貸款,賺取金錢離鄉背井至緬甸工作,又不幸遭遇緬甸戰爭,輾轉逃離至中國後才得以返國,期間沒有網路聯繋外界,無法得知其金融帳戶遭不法人士利用,對帳戶內匯入匯出之金錢亦不知情,故無以不確定故意幫助犯罪之意思,僅是疏忽,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判處被告無罪等語。 二、經查:與本案有關之四帳戶均為被告所申辦,被告於112年1 月23日,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付「阿維」。嗣「阿維」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至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帳戶,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轉匯一空等情,業據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所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40頁),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39「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是上開事實,首堪以認定。 三、再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 故意(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有發生之可能,因該犯罪事實之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乃予容認而任其發生者而言。行為人究有無容認發生之意欲,係存在於其內心之事實,法院於審判時,自應參酌行為人客觀、外在的行為表現暨其他相關情況證據資料,本諸社會常情及經驗、論理法則剖析認定。又刑法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而基於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之意思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對方時,是否同時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並非絕對對立、不能併存之事,縱使係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原因而與對方聯繫接觸,但於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與對方時,依行為人本身之智識能力、社會經驗及與對方互動之過程等情狀,如行為人對於其所提供之帳戶資料,已預見有供作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行為之工具使用可能性甚高,但仍心存僥倖、抱持在所不惜或聽任該結果發生之心態,而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可認其對於自己利益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無論其交付之動機為何,均不妨礙其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銀行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保障,並具有專屬性及私密性, 多僅本人始能使用,縱偶有特殊情況須將自己帳戶資料告知、交予他人,亦必與該收受之人具有相當信賴關係,並確實瞭解其用途方得交付,具有通常智識之人,當知無任意交由他人使用之理。況我國金融機構眾多,一般人均可自由申請銀行帳戶,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如係來源正當之款項,大可自行申辦銀行帳戶使用,若不自行申請銀行帳戶,反而取得他人銀行帳戶使用,就匯入該帳戶內之款項即可能係詐欺所得等不法來源,當有合理之預期。再現今詐欺集團多利用人頭帳戶取得詐欺贓款並進行洗錢犯罪,業經報章媒體多所披露,並屢經政府及新聞媒體反詐騙宣導多時,一般具有通常智識之人,自應知悉向他人取得銀行帳戶使用,多係欲藉此取得及掩飾不法犯罪所得。從而,倘若行為人任意將自己申設之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他人使用,此際行為人主觀上應已預見自己帳戶可能成為犯罪者遂行犯罪之工具,並具有縱使帳戶成為犯罪工具亦無所謂之心態,在法律評價上,此即與默認犯罪結果發生無異,而屬「間接故意」。本案被告為00年0月生,其將本案帳戶資料交由「阿維」使用時,為年滿26歲之人,且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曾從事廣告業務、美妝品牌專案副理、餐飲業、餐廳經理、咖啡店、酒店、荷官、DJ等工作等語(原審卷第266至267頁),可見被告確具一定智識程度,亦有相當之社會工作經驗,並非毫無社會歷練之人,對於現今詐欺集團猖獗,近年來政府機關及大眾媒體廣為宣導不得任意將銀行帳戶資料交由他人使用,否則即可能致使自己帳戶可能成為犯罪者遂行犯罪及洗錢之工具等節,理當有所知悉。參以被告前於偵查中已供承:其知道帳戶資料不能隨便提供他人等語(偵緝983卷第56頁),顯見被告對於提供自己帳戶予他人可能遭他人作為不法所用,確已屬知悉。 五、復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其當時已決定2月要去緬甸工作 ,做DJ、荷官等,「阿維」說他有開公司,可以幫忙做薪資轉帳,其為了之後可以貸款,故把帳戶交給「阿維」,但其只知道「阿維」的綽號及LINE,其等都用LINE聯繫,「阿維」是我們酒店常客,說自己有很多家車行,我們酒店在臺北市林森北路等語(偵緝983卷第55至56頁、偵65卷第54頁)。故被告實僅知「阿維」是酒店常客,對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身分背景、是否真有很多車行等情,並未進行實質之查證,故其雖於原審及本院均曾欲聲請傳喚「阿維」到庭作證,然卻因無法提出其真實姓名、年籍、住所等資料,以供法院傳喚,故被告上訴意旨辯稱,因為「阿維」是許多車行之負責人,故無法聯想到會是詐騙其團成員云云,自屬無據,難以憑採。再者,被告與「阿維」實僅是酒店小姐與客人之關係,除得透過LINE通訊軟體進行聯繫外,彼此於真實人際關係中,並無其他實際之交集,且被告自知當時其馬上要出國至緬甸工作一段不短之時間,故被告於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予「阿維」時,對於「阿維」將如何使用其本案帳戶帳戶及是否會將之作為詐欺、洗錢之人頭帳戶使用,用以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再追查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等節,其根本無從掌握,亦不在乎。且被告自承因其當時在外積欠高額債務亟需用錢,並曾於原審供稱:其尚有台銀、富邦等學貸,曾嘗試要向中國信託詢問信用貸款額度,也知悉其因無薪轉、勞保,故無法申辦信貸等語(原審卷第267頁),故於「阿維」說可以會讓其3個月後得申辦信用貸款80萬元至120萬元時,才會將本案帳戶資料交給「阿維」,故其主觀上對於自己當時並無真實之薪轉、勞保,其資力亦無從申辦信用貸款,卻仍貪圖「阿維」所說可以申辦80萬元至120萬元之信貸,以供清償其當時之高利貸款,始而交付本案帳戶資料,顯見其確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犯罪動機,且主觀上也是抱持著心存僥倖、縱最後其本案帳戶資料遭「阿維」持以作為人頭帳戶等不法使用亦在所不惜、以此容任該結果發生之心態,自堪以認定。故被告上訴意旨辯稱其於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阿維」時,並未收取報酬,與一般擔任詐欺集團成員均會獲得報酬之情有違,並無犯罪動機及不法所有意圖云云,要屬無據,難認可採。另被告上訴意旨固辯稱:其有多次與「阿維」確認是要辦理貸款之用,並提出其與「阿維」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然查:被告在LINE訊息對話中向「阿維」表示:「我不太懂你說為什麼可以貸信貸」、「這樣不會犯法之類的魔、嗎」、「(「阿維:你總共有幾個卡、如果要做最好是你都給我」)不確定要用而且有需要那麼多嗎」、「帳密都要給?」、「到時候會還我嗎,等我出國回來後」、「但我希望你能跟我保證說東西你會保管好,因為我真的一直被朋友騙」、「可是戶頭放在你那要多久啊,我會怕怕,這樣真的可以嗎」等語(偵5卷第71至84頁),顯見被告對於「阿維」可能將本案帳戶資料作非法使用等情,已有所懷疑,卻仍在未有任何確保之下,即率爾任意將本案帳戶資料交出,任由「阿維」支配使用其本案帳戶資料,故最後「阿維」果將被告所提供之本案帳戶資料用於人頭帳戶之詐欺、洗錢所用,自亦難認有違背被告之本意,故被告主觀上具有縱「阿維」等利用其本案帳戶資料作為詐欺、洗錢之人頭帳戶使用,主觀上應已有不確定之故意甚明。是被告上開所辯、上訴意旨及辯護意旨,均僅屬事後卸責之詞,無從憑採。 六、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 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新舊法比較及適用: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案行為後,依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依112年6月16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則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嗣於113年8月2日洗錢防制法再經修正,上開條文並移至第23條第3項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本案被告曾於偵查中自白幫助洗錢犯行(見偵51卷第33至34頁),然未曾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洗錢犯行,故經整體比較,被告依112年6月16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始得減輕其刑,自應以112年6月16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案經綜合比較、整體適用之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6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等規定,對其較為有利。 肆、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112年6月16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提供本案帳戶幫助他人詐騙如附表編 號1至39所示之被害人財物及洗錢,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檢察官於原審判決後,另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第34至39號等 部分,因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伍、與刑之減輕事項有關部分: 一、被告本案所為,屬詐欺及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 幫助犯,所為較正犯犯罪情節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又被告前曾於偵查中(見偵51卷第33至34頁)自白幫助洗錢 犯行,爰依112年6月16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其刑。 陸、上訴審之判斷: 一、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 告提供本案帳戶除幫助他人詐騙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被害人財物,及幫助此部分之洗錢外,亦同時幫助詐欺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即如附表編號34至39所示之被害人財物及幫助此部分之洗錢行為,致本件整體之犯罪情節已有所不同,此外,原判決未及為113年8月2日修正後之新舊法比較適用,亦有未合,是被告上訴意旨仍以前詞,否認犯行,並無可採,業經本院論述如前,固為無理由,惟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原判決未及審酌上開移送併辦之事實,致量刑過輕等語,則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二、本院量刑之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現今詐騙案件猖獗之 情形下,仍恣意交付本案帳戶資料給不詳人士,使不法之徒得以憑藉本案帳戶行騙,並掩飾犯罪贓款去向,致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更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行為實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僅曾於偵查中自白犯行,嗣即否認犯行,迄未與本案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之品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告訴人、被害人受損金額,暨被告於原審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生活狀況(詳原審卷第268頁),兼考量被害人玄○○、A○○、乙○○、甲○○等分別於本院以言詞表示之意見陳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柒、沒收部分:   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次按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刑法第11條明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是以,除上述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所定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特別規定外,其餘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等沒收相關規定,於本案亦有其適用。經查,本件被告是以提供帳戶資料之方式幫助他人犯洗錢罪,並非實際經手洗錢之人,亦無證據顯示是幕後或共同主導洗錢犯罪之人,且該洗錢之財物亦未於本案中經具體查獲,故並無任何證據得證明被告確有濫用上開系爭犯罪客體財產權之行為,是若依上開新法規定,對其宣告沒收或追徵洗錢之財物,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另依卷內資料,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已因本案犯行獲得不法利得,是亦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捌、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本院審判期日到庭, 爰不待其陳述,逕行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 條第1項前段、第36 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巡龍等移送併辦,檢察 官王全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名稱 偵查案號 1 巳○○(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8日起以交友軟體與告訴人巳○○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8日13時28分許 ②112年2月8日13時28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之證述(警1卷第39至41頁) ②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卷第45至46、51至52、79至81頁) ③巳○○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警1卷第59至63頁) ④巳○○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65至67、69上方、73頁下方) ⑤巳○○提出之MOMO投資網站頁面擷圖(警1卷第71下方至73頁上方) ⑥巳○○提出之出金明細擷圖(警1卷第75至77頁) ⑦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112年4月10日北富銀八德字第1120000020號函暨檢附鄭家安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基本資料、身分證影本、對帳單及相關IP登入位置資料(警1卷第115至123頁)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362號 2 宙○○(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宙○○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8日11時15分許 5萬元 本案元大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之證述(偵1卷第11至17頁) ②鄭家安之元大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相關IP登入位置資料(偵1卷第19至27頁) ③宙○○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太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切結書(偵1卷第29至39頁) ④宙○○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卷第41至67頁) ⑤宙○○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偵1卷第47頁左上)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361號 3 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30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與被害人丑○○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8日13時4分許 ②112年2月8日13時20分許 ①3萬元 ②1萬5,000元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丑○○於警詢之證述(偵4卷第25至26、27至30頁) ②鄭家安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存戶內容查詢資料、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對帳單(偵4卷第13至24頁) ③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龍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卷第33至41頁) ④丑○○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偵4卷第43至45頁) ⑤丑○○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偵4卷第47頁) ⑥丑○○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4卷第51頁下方) ⑦丑○○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4卷第53至75頁)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50號 4 丁○○(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丁○○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8日 12時4分許 【實際入帳時間12時20分許】 27萬元 本案元大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之證述(偵6卷第13至17頁) 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2日元銀字第1120009922號函暨檢附鄭家安之元大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卷第25至36頁) ③丁○○之帳戶個資檢視(偵6卷第49頁) ④丁○○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卷第51至57、61頁) ⑤丁○○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6卷第63至65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041號 5 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4日起,以通訊軟體Instagram(下稱IG)、LINE與被害人辛○○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8日13時13分許 ②112年2月8日13時15分許 ③112年2月8日13時29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3萬元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辛○○於警詢之證述(偵10卷第4至5頁) ②辛○○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卷第6頁正反面) ③辛○○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IG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0卷第7至11頁) ④辛○○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偵10卷第12頁反面至13頁反面) ⑤辛○○提出之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10卷第16至18頁) ⑥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卷第19頁正反面) ⑦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7日北富銀八德字第1120000021號函暨檢附存摺存戶內容查詢資料及對帳單(偵10卷第21至23頁反面)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笫324號 6 B○ 詐騙集團成員於 112年2月8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B○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8日11時18分許 ②112年2月8日12時32分許【實際入帳時間13時10分許】 ①3萬元 ②5萬8,000元 本案元大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B○於警詢之證述(偵9卷第13頁正反面) ②B○之遭詐騙一覽表(偵9卷第4頁) ③鄭家安之元大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9卷第12、14至15頁反面) ④B○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卷第17至19頁) ⑤B○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9卷第23頁正反面、24頁反面至26頁反面) ⑥B○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卷第24頁下方) ⑦B○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9卷第27頁)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325號 7 天○○(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天○○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8日11時49分許 ②112年2月8日11時49分許 ③112年2月8日11時50分許 ①5萬元 ②4萬元 ③6,000元 本案元大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天○○於警詢之證述(偵8卷第5至6頁) ②鄭家安之元大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8卷第7至11頁) ③天○○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豐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卷第12至13頁) ④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豐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卷第14至18頁) ⑤天○○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偵8卷第20頁) ⑥天○○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8卷第21至25頁)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326號 8 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宇○○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7日某時 50萬元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宇○○於警詢之證述(偵7卷第8頁正反面) ②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7卷第9頁正反面、12至17頁) ③宇○○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卷第10至11頁) ④鄭家安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存戶內容查詢資料及對帳單(偵7卷第18至19頁反面) ⑤宇○○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偵7卷第20頁)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32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261號 9 辰○○(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31日起,以通訊軟體IG、LINE與告訴人辰○○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8日11時15分許 3萬9,806元 本案元大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之證述(偵12卷第21至23頁) 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元銀字第1120007628號函暨檢附鄭家安之元大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2卷第27至34頁) ③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卷第37至38、41、51頁) ④辰○○提出之收款帳號頁面及交易明細擷圖(偵12卷第53頁) ⑤辰○○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于恩、CSL客服中心」之LINE對話紀錄及暱稱「于恩」之LINE個人頁面擷圖(偵12卷第56至57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744號 10 J○○(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01月1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J○○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J○○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8日12時58分許 ②112年2月8日12時59分許 ①4萬元 ②3萬8,000元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J○○於警詢之證述(偵13卷第7至13頁) ②J○○之匯款一覽表(偵13卷第3頁) ③J○○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3卷第15至19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112年3月31日北富銀八德字第1120000018號函暨檢附鄭家安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對帳單、身分證影本、存摺存戶內容查詢資料、非帳務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網路銀行申請資料建檔及維護資料及金融卡/網路/電話/行動銀行轉帳帳戶維護交易資料(偵13卷第20至28頁) ⑤J○○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偵13卷第29頁) ⑥J○○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3卷第34至38頁反面) ⑦J○○之元大銀行、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13卷第39頁)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50號 11 癸○○(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癸○○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8日12時25分許 40萬元 本案台新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6至10、11至12頁) ②鄭家安之台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4卷第2至3頁) ③癸○○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4卷第13至23、42至46頁) ④癸○○提出之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書)/取款憑條(警4卷第24頁) ⑤癸○○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6、28、30至61頁) ⑥癸○○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26至27頁) ⑦癸○○提出之momo頁面擷圖(警4卷第2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137號 12 戊○○(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戊○○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8日13時1分許 ②112年2月8日13時2分許 ③112年2月8日13時6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2萬3,000元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之證述(警3卷第3至5頁) ②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3卷第7至11、17至19頁) ③戊○○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警3卷第13至14頁) ④戊○○提出之CSL投資平臺頁面擷圖(警3卷第13頁右下) ⑤戊○○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警3卷第15至16頁) ⑥鄭家安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卷第21至25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138號 13 戌○○(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戌○○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8日13時19分許 ②112年2月8日13時20分許 ③112年2月8日13時21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10萬元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戌○○於警詢之證述(偵18卷第11至15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112年4月17日北富銀八德字第1120000023號函暨檢附鄭家安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對帳單(偵18卷第19至24頁) ③戌○○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偵18卷第29頁) ④戌○○提出之中信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偵18卷第31至33頁) ⑤戌○○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8卷第35至39頁) ⑥戌○○提出之遭詐騙網頁擷圖(偵18卷第35、39頁) ⑦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三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8卷第41至42、47至48、53至55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262號 14 F○○(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日起,以通訊軟體IG與告訴人F○○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獲利等語,致F○○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8日11時48分許 ②112年2月8日11時49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本案元大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F○○於警詢之證述(偵19卷第19至21頁) ②F○○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偵19卷第22至23頁) ③F○○之帳戶個資檢視(偵19卷第25頁) 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4日元銀字第1120005461號函暨檢附鄭家安之元大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9卷第29至41頁) ⑤F○○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9卷第43至47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26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502、22503號 15 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未○○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7日12時58分許 272萬5,000元 本案台新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未○○於警詢之證述(偵20卷第9至11頁) ②未○○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0卷第13至18、20至22、24至26、28至29頁) ③未○○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偵20卷第23頁) ④未○○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0卷第39頁) 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9531號函暨檢附鄭家安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卷第41至45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264號 16 丙○○(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丙○○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7日11時39分許 ②112年2月7日12時15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之證述(偵21卷第7至11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112年4月10日北富銀八德字第1120000019號函暨檢附鄭家安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存戶內容查詢資料、對帳單、單摺/印鑑/戶名掛失(更換)申請書、金融卡/電話銀行/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申請書及金融卡 掛失補發 申請書(偵21卷第29至41頁) ③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卷第43至57、73至75頁) ④丙○○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偵21卷第59至61、69頁) ⑤丙○○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1卷第7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265號 17 酉○○(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酉○○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8日11時54分許 47萬元 本案元大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之證述(偵22卷第9至11頁) 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元銀字第1120007838號函暨檢附鄭家安之元大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2卷第21至31頁) ③酉○○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2卷第33至37、43至49頁) ④酉○○之帳戶個資檢視(偵22卷第39至41頁) ⑤酉○○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偵22卷第59頁下方) ⑥酉○○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2卷第61下方至67頁) ⑦酉○○之遭詐欺案匯款受款帳戶一覽表(偵22卷第109至1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266號 18 己○○(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己○○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8日13時5分許 2萬元 本案台新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之證述(偵24卷第9至12、13至14頁)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6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2851號函暨檢附鄭家安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4卷第15至20頁) ③己○○提出之幣托電子履約憑證擷圖(偵24卷第21至22頁上方) ④己○○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偵24卷第24頁) ⑤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卷第25至27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267號 19 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8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卯○○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8日11時56分許 10萬元 本案元大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卯○○於警詢之證述(偵23卷第15至16頁) ②鄭家安之元大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3卷第17至22頁) ③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3卷第25至29頁) ④卯○○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23卷第31頁) ⑤卯○○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3卷第33至36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268號 20 亥○○(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亥○○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8日13時1分許 2萬9,000元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之證述(偵25卷第9至12頁) ②亥○○之遭詐騙匯款一覽表(偵25卷第7頁) ③鄭家安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5卷第13至17頁) ④亥○○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5卷第29至35、39至40、49至51頁) ⑤亥○○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偵25卷第53頁) ⑥亥○○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5卷第55至57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269號 21 壬○○(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壬○○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8日11時24分許 3萬元 本案元大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之證述(偵26卷第11至19頁) ②壬○○之遭詐騙款項犯罪一覽表(偵26卷第9頁) ③鄭家安之元大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6卷第21至23頁) ④壬○○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6卷第29至39、51至53頁) ⑤壬○○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6卷第65至141頁) ⑥壬○○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偵26卷第145頁) ⑦壬○○提出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擷圖(偵26卷第147至153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270號 22 乙○○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乙○○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8日13時13分許 ②112年2月8日13時49分許 ③112年2月8日14時11分許 ①4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之證述(偵27卷第9至11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112年3月21日北富銀八德字第1120000012號函暨檢附鄭家安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存戶內容查詢資料、對帳單及網路銀行登入歷程(偵27卷第27至35頁) ③乙○○之高雄市政府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7卷第37至40頁) ④乙○○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7卷第41至5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271號 23 L○○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L○○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L○○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8日9時55分許 1萬元 本案台新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L○○於警詢之證述(偵28卷第7至9頁;偵15794卷第87至89頁) ②鄭家安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8卷第11頁;偵15794卷第90頁) ③L○○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8卷第13、17至18頁;偵15794卷第91、93至94頁) ④L○○之帳戶個資檢視(偵28卷第15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260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587號 24 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寅○○○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3日11時53分許 ②112年2月2日11時1分許 ③112年2月3日11時33分許 ④112年2月7日10時47分許 ①200萬元 ②300萬元 ③300萬元 ④200萬元 ①本案中信帳戶 ②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③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④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寅○○○於警詢之證述(偵44卷一第4至5頁) ②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4卷一第6、13、15頁) ③寅○○○提出之玉山銀行玉山全球智慧網臺幣交易付款結果資料(偵44卷一第16至18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112年5月25日北富銀八德字第1120000045號函暨檢附鄭家安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對帳單(偵44卷一第19至20頁反面) ⑤鄭家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4卷一第21至37頁反面)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694號 25 子○○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子○○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6日12時53分許 5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之證述(偵45卷一第4至6頁) ②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5卷一第7、11頁) ③子○○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偵45卷一第16頁) ④子○○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45卷一第18至22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59907號函暨檢附鄭家安之中 信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偵45卷一第24至33頁反面)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693號 26 D○○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D○○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8日12時6分許 2萬元 本案元大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之證述(偵48卷第17至19頁) ②D○○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8卷第21至26、49至53頁) 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4日元銀字第1120007119號函暨檢附鄭家安之元大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8卷第27至36頁) ④D○○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48卷第55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502、22503號 27 地○○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地○○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2日11時50分許 ②112年2月2日11時51分許 ③112年2月2日11時52分許 ④112年2月2日11時53分許 ⑤112年2月2日13時27分許 ⑥112年2月2日13時33分許 ⑦112年2月2日13時34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3萬元 ⑥1萬元 ⑦1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之證述(警5卷第12至14頁) ②地○○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警5卷第30至36頁) ③地○○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5卷第61至113頁) ④鄭家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5卷第127至142頁) ⑤地○○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卷第146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324號 28 申○○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申○○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日13時8分許 8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之證述(警6卷第7至10頁) ②申○○之交易紀錄(警6卷第11頁) ③申○○提出之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警6卷第12至15頁) ④申○○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6卷第23至52頁) ⑤鄭家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6卷第58至70頁) ⑥申○○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6卷第72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325號 29 E○○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E○○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8日11時15分許 ②112年2月8日11時16分許 ③112年2月8日11時18分許 ④112年2月8日11時19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2萬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之證述(警8卷第8至10頁) ②E○○之匯款金流一覽表(警8卷第1頁) ③鄭家安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身分證影本、往來印鑑暨資料卡及交易明細(警8卷第11至14頁) ④E○○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8卷第15至16、26至27頁) ⑤E○○提出之凱基銀行及郵局帳號頁面擷圖(警8卷第30頁) ⑥E○○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警8卷第36至38、66至67頁) ⑦E○○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PChome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8卷第32下方、40至64頁) ⑧E○○提出之PChome頁面擷圖(警8卷第39頁) ⑨E○○提出反詐騙諮詢服務頁面之擷圖(警8卷第64頁上方) ⑩E○○提出之比特派APP頁面擷圖(警8卷第65頁) ⑪區塊鏈及虛擬貨幣分析平台比對結果(警8卷第68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11號 30 G○○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3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G○○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G○○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8日14時37分許 2萬元 本案元大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G○○於警詢之證述(偵58卷一第6至7頁) ②鄭家安之元大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相關IP登入位置資料(偵58卷一第9至13頁) ③G○○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8卷一第14至18頁反面) ④G○○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58卷一第19至26頁上方) ⑤G○○提出與中國信託銀行客服專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偵58卷一第26下方頁正反面)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698號 31 C○○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C○○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8日11時30分許 6萬元 本案元大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C○○於警詢之證述(偵60卷一第7至11頁;偵25979卷第9至13頁) ②鄭家安之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60卷一第13至16頁;偵25979卷第19至25頁) ③C○○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三芝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0卷一第17至19、23、33頁;偵25979卷第15至17、27、39至43頁) ④C○○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偵60卷一第41頁;偵25979卷第79頁) ⑤C○○提出之投資平臺頁面擷圖(偵60卷一第43上方、79頁下方;偵25979卷第81上方、117頁下方) ⑥C○○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60卷一第43下方至79頁上方;偵25979卷第81下方至117頁上方)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818、81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979號 32 午○○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3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午○○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8日10時54分許 32萬元 本案台新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之證述(偵61卷一第41至45頁) ②午○○之詐欺附表(偵61卷一第7頁) ③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1卷一第51至53、61、65至67頁) ④午○○提出之彰化銀行帳號擷圖(偵61卷一第71頁下方) ⑤午○○提出之彰化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61卷一第75頁) ⑥午○○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61卷一第79至97頁) 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7888號函暨檢附鄭家安之台新銀行帳戶身分證影本、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1卷一第99至105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818、819號 33 甲○○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甲○○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6日9時56分許 【實際入帳時間10時2分許】 27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之證述(警9卷第5至13頁) ②甲○○之遭詐欺匯款一覽表(警9卷第3頁) ③鄭家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9卷第27至30頁) ④甲○○之帳戶個資檢視(警9卷第31至33頁) ⑤甲○○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9卷第35至41頁) ⑥甲○○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9卷第43至52頁) ⑦甲○○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郵政退還(匯)款申請書(警9卷第57頁) ⑧甲○○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9卷第65至13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834號 34 I○○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間,使用通訊軟體LINE對告訴人I○○謊稱下載某投資平台依其指示操作有獲利云云,致I○○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8 日13時23分許 ②112年2月8 日13時24分許 ③112年2月9日12時51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10萬元 ①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②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③林寅竣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112年2月9日13時6分許,轉入本案元大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I○○於警詢之證述(偵14344卷第7至9頁) ②I○○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344卷第11至14、25至32頁) ③鄭家安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344卷第33至39頁) ④I○○之帳戶個資檢視 (偵14344卷第19至23頁) ⑤告訴人I○○提出之金流資料 (偵14344卷第15至17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586號 35 庚○○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假投資向告訴人庚○○詐騙,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6日14時5分許 2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之證述(偵43037卷第15至18頁) ②庚○○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3037卷第19至24、27、43頁) ③庚○○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43037卷第49頁) ④庚○○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3張(偵43037卷第57至60頁) ⑤鄭家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3037卷第61至84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114號 36 A○○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31日,使用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以假投資向告訴人A○○詐騙,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8日11時42分許 ②112年2月8日11時43分許 ①5萬元 ②2萬元 本案元大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之證述(偵30837卷第7至8頁) ②A○○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0837卷第11至19頁) ③A○○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2張(偵30837卷第31頁) ④A○○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2張(偵30837卷第27至33頁) ⑤鄭家安之元大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0837卷第21至26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115號 37 玄○○ (提告) 不詳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31日起向玄○○佯稱:依指示操作可獲利等語,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8日12時48分許 116萬元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玄○○之警詢筆錄(偵18724卷第59至64頁) ②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8724卷第67至68、75、135至137頁) ③玄○○提出之ATM交易明細1張(偵18724卷第93頁) ④玄○○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2張(偵18724卷第109至115、119至133頁) ⑤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112年5月4日北富銀八德字第1120000035號函檢附鄭家安帳戶基本資料、證件影本及開戶攝影之影像畫面、辦理帳戶掛失紀錄、對帳單、網銀帳戶之綁定OTP認證門號、約定帳號及相關IP位置(偵18724卷第15至31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814號 38 黃○○ 不詳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初某日起向黃○○佯稱:依指示操作可獲利等語,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9日10時38分許 ②112年2月9日10時39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黃○○之警詢筆錄(偵57755卷第27至31頁) ②黃○○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7755卷第33至37、43至45、55頁) ③黃○○提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之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1份(偵57755卷第57、65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9日北富銀八德字第1120000051號函檢附鄭家安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金融卡掛失紀錄(偵57755卷第67至80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2455號 39 H○○ 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初,在社群軟體臉書結識H○○,向H○○佯稱可透過黃金投資平台投資黃金獲利云云,致H○○陷於錯誤,遂依指 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8日12時41分許 16萬5,000元 本案元大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H○○警詢筆錄(偵15794卷第19至26頁) ②H○○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偵15794卷第35、37至38、53至54頁) ③H○○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偵15794卷第36頁) ④H○○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9張(偵15794卷第71至75頁) ⑤鄭家安之元大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5794卷第33至34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587號 卷宗清單 1、警1卷: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270833006號卷 2、警2卷一:新北警峽刑字第1133547856號卷 3、警2卷二:新北警峽刑字第1133547856號卷 4、警3卷:雲警虎偵字第1121001043號卷 5、警4卷: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270799300號卷 6、警5卷: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271066100號卷 7、警6卷: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271057300號卷 8、警7卷:新北警峽刑字第1133547852號卷 9、警8卷:投草警偵字第1120018876號卷 10、警9卷:屏警分偵字第11233460500號卷 11、偵1卷: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544號卷 12、偵2卷: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618號卷 13、偵3卷:臺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362號卷 14、偵4卷:澎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97號卷 15、偵5卷:澎湖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50號卷 16、偵6卷: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8041號卷 17、偵7卷: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956號卷 18、偵8卷: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828號卷 19、偵9卷: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741號卷 20、偵10卷: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233號卷 21、偵11卷: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324號卷 22、偵12卷: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9744號卷 23、偵13卷:嘉義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874號卷 24、偵14卷:嘉義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50號卷 25、偵15卷: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685號卷 26、偵16卷:橋頭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2397號卷 27、偵17卷: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427號卷 28、偵18卷: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606號卷 29、偵19卷: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681號卷 30、偵20卷: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506號卷 31、偵21卷: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620號卷 32、偵22卷: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922號卷 33、偵23卷: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292號卷 34、偵24卷: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9708號卷 35、偵25卷: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4939號卷 36、偵26卷: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684號卷 37、偵27卷: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3091號卷 38、偵28卷: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875號卷 39、偵29卷:橋頭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218號卷 40、偵30卷:橋頭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219號卷 41、偵31卷: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81號卷 42、偵32卷: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82號卷 43、偵33卷: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83號卷 44、偵34卷: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84號卷 45、偵35卷: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85號卷 46、偵36卷: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86號卷 47、偵37卷: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87號卷 48、偵38卷: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88號卷 49、偵39卷: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89號卷 50、偵40卷: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90號卷 51、偵41卷: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91號卷 52、偵42卷: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92號卷 53、偵43卷: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9137號卷 54、偵44卷一: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3647號卷 55、偵44卷二: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3647號卷(前案資料表) 56、偵45卷一: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0557號卷 57、偵45卷二: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0557號卷(前案資料表) 58、偵46卷: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693號卷 59、偵47卷: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605號卷 60、偵48卷: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9119號卷 61、偵49卷: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0696號卷 62、偵50卷: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3191號卷 63、偵51卷: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602號卷 64、偵52卷: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603號卷 65、偵53卷一: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2502號卷(前案資料表) 66、偵53卷二: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2502號卷 67、偵54卷一: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2503號卷(前案資料表) 68、偵54卷二: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2503號卷 69、偵55卷: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324號卷 70、偵56卷: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325號卷 71、偵57卷:南投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11號卷 72、偵58卷一: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280號卷 73、偵58卷二: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280號卷(前案資料表) 74、偵59卷: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741號卷 75、偵60卷一: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592號卷 76、偵60卷二: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592號卷(前案資料表) 77、偵61卷一: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391號卷 78、偵61卷二: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391號卷(前案資料表) 79、偵62卷: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84號卷 80、偵63卷: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85號卷 81、偵64卷: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818號卷 82、偵65卷:屏東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355號卷 83、偵66卷: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0834號卷 84、偵19138卷: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9138號卷 85、偵19260卷: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9260號卷 86、偵19261卷: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9261號卷 87、偵19262卷: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9262號卷 88、偵19263卷: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9263號卷 89、偵19264卷: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9264號卷 90、偵19265卷: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9265號卷 91、偵19266卷: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9266號卷 92、偵19267卷: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9267號卷 93、偵19268卷: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9268號卷 94、偵19269卷: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9269號卷 95、偵19270卷: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9270號卷 96、偵19271卷: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9271號卷 97、偵25698卷: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5698號卷 98、偵14720卷: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720號卷 99、偵16182卷: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182號卷 100、偵32123卷: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123號卷 101、偵11044卷: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044號卷 102、偵6739卷:南投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39號卷 103、偵10046卷:南投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046號卷 104、偵31150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150號卷 105、偵31930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930號卷 106、偵緝325卷: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325號卷 107、偵緝326卷: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326號卷 108、偵緝327卷: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327號卷 109、偵緝361卷:臺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361號卷 110、偵緝819卷: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819號卷 111、偵緝1694卷: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694號卷 112、他3301卷:橋頭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3301號卷 113、查扣2463卷: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查扣字第2463號卷 114、查扣2974卷: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查扣字第2974號卷 115、聲他540卷:高雄地檢署113年度聲他字第540號卷 116、聲他175卷:南投地檢署113年度聲他字第175號卷 117、原審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2號卷 118、原審回證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2號卷(回證卷) 119、請上259卷:臺南地檢署113年度請上字第259號卷 120、請上332卷:臺南地檢署113年度請上字第332號卷 121、本院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81號卷 122、偵14344卷: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4344號卷 123、偵21586卷: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1586號卷 124、偵30837卷: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0837號卷 125、偵43037卷: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3037號卷 126、偵緝983卷: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983號卷 127、偵緝984卷: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984號卷 128、偵23705卷一: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3705號卷 129、偵23705卷二: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3705號卷(前案資料表) 130、偵23706卷一: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3706號卷 131、偵23706卷二: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3706號卷(前案資料表) 132、偵34114卷一: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4114號卷 133、偵34114卷二: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4114號卷(前案資料表) 134、偵34115卷一: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4115號卷 135、偵34115卷二: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4115號卷(前案資料表) 136、偵57755卷: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7755號卷 137、偵18724卷: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8724號卷 138、偵29814卷: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9814號卷 139、偵緝957卷: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957號卷 140、偵緝2455卷: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2455號卷 141、偵25979卷: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5979號卷 142、移歸卷:臺北地檢署113年度移歸字第3號卷 143、偵15794卷: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5794號卷 144、偵21587卷: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1587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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