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NHM-113-金上訴-1757-20250319-2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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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757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欣倫 選任辯護人 黃郁蘋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審判長法官「吳勇輝」,應更正為「吳錦佳」。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757號刑事判決正本之審判長法官 為「吳錦佳」,卻誤載為「吳勇輝」,顯係誤繕之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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