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NHM-113-附民上-483-20241114-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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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即附民原告 吳秉諴 被上訴人 即附民被告 吳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加重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諭知 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故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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