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NHM-113-附民上-565-20241218-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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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育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柏勲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 附民字第4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柏勲(下稱被上訴人)被訴詐欺等案 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2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原審因而駁回上訴人即原告張育蘋(下稱上訴人)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因刑事部分仍經本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655號刑事判決,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維持被上訴人就原審所為無罪諭知,有原審刑事判決、本院刑事判決可憑。揆諸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而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