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NHM-113-附民上-586-20241204-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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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鄧盈嘉 被 上訴人 鄭以琳 吳柏彥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 民字第904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原審刑事案件案號:113年易字第956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鄭以琳透過吳柏彥(檢察官起訴書記載其不知 情)寄送恐嚇信件給上訴人,鄭以琳因而被訴恐嚇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