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NHM-113-附民上-601-20250122-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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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林平妹 被上訴人 胡博翔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崇德分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培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0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胡博翔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113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77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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