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HM-113-附民上-647-20241231-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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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李南暹 被 上訴人 黃昱 陳鈞澤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3年8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86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黃昱、陳鈞澤被訴公然侮辱案件,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38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5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李南暹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原判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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