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NHM-113-附民移調-186-20241008-1

字號

附民移調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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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黃柏晟  相 對 人 吳菀芠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86號(113年度附民字第556 號)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詐欺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 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受 命法 官 李秋瑩 書 記 官 劉紀君 調 解委 員 孫玉文委員 朗讀案由。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黃柏晟 到相 對 人 吳菀芠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兩造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詐欺等案件,相對人願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5,000元,給付方式如下: 1、聲請人自民國(下同)113年11月15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 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相對人300元。 2、聲請人自114年6月15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 日前給付相對人500元。 3、聲請人自115年1月15日起至116年11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 日前給付相對人1,000元。 4、聲請人願於116年12月15日前給付相對人400元。 5、聲請人自117年1月15日起至117年6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 日前給付相對人1,000元。 6、上開分期款項,均匯入聲請人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分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㈡兩造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詐欺等案件或所衍生之相 關糾紛日後均不得再向對造請求任何給付或賠償。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㈣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詐欺等案件,願意原諒 相對人,同意法院從輕量刑,如相對人符合緩刑條件,聲請人同意法院對相對人為附條件緩刑宣告。 四、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 聲請人 黃柏晟 相對人 吳菀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劉紀君 受命法官 李秋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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