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HM-113-附民移調-195-20241101-1
字號
附民移調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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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黃鋭中 相 對 人 許祐禎 曾浚偉 參加調解人 曾慶昇 以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95號(113年度附民字第598 、599號)就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373、1374號等案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 第八法庭遠距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 吳書嫺 書 記 官 高曉涵 調解委員 周素秋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黃鋭中相 對 人 許祐禎 曾浚偉 參加調解人 曾慶昇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許祐禎部分: ⒈相對人許祐禎願於本件審理程序開庭時當庭給付聲請人黃鋭中 新臺幣(下同)5萬元。 ⒉聲請人黃鋭中於收受前開款項後,願原諒相對人許祐禎,不追 究相對人許祐禎刑事責任(不同意給予緩刑),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 ㈡相對人曾浚偉部分: ⒈相對人曾浚偉願給付聲請人黃鋭中100萬元,給付方式如下:曾 浚偉願於114年1月31日前以匯款給付70萬元予聲請人黃鋭中(匯款帳戶待聲請人提供),餘款30萬元由相對人曾浚偉及參加調解人曾慶昇連帶負責,自114年2月28日起至116年8月31日止,於每月末日前給付1萬元至聲請人黃鋭中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⒉聲請人黃鋭中願於相對人曾浚偉給付70萬元後,即願意原諒相 對人曾浚偉,如相對人曾浚偉符合緩刑條件,同意法院給予曾浚偉緩刑,並將後續之給付情形列入緩刑條件。聲請人願於收受上開全部款項後(100萬元),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 聲 請 人 黃鋭中 相 對 人 許祐禎 曾浚偉 參加調解人 曾慶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高曉涵 受命法官 吳書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