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NHM-113-附民移調-206-20241113-1
字號
附民移調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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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蔡嘉芸 聲 請 人 林靖佳 相 對 人 邱裕强 以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06號(113年度附民字第613 、618號)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74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調解 室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吳書嫺書 記 官 鄭信邦調解委員 吳森豐委員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蔡嘉芸聲 請 人 林靖佳相 對 人 邱裕强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邱裕强同意給付聲請人蔡嘉芸新臺幣(下同)5萬元。給 付方式: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當場給付蔡嘉芸3千元,不另給據。其餘4萬7千元部分,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6年7月10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各給付蔡嘉芸各2千元,於116年8月10日給付1千元。上開分期金額,應匯入蔡嘉芸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㈡相對人邱裕强同意給付聲請人林靖佳新臺幣(下同)5萬元。給 付方式: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當場給付林靖佳2千元,不另給據。其餘4萬8千元部分,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6年8月10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各給付林靖佳各2千元。上開分期金額,應匯入林靖佳指定其母親張秀米所有兆豐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人願原諒相對人,不追究相對人民、刑事責任,如相對人 符合緩刑條件,同意法院給予緩刑。 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 聲 請 人 蔡嘉芸 聲 請 人 林靖佳 相 對 人 邱裕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鄭信邦 法 官 吳書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