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NHM-113-附民移調-213-20241127-1

字號

附民移調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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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林政諳  相 對 人 艾沛妤  以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13號(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 55號)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66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下午3時51分在本院第四調解室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 吳書嫺 書 記 官 高曉涵 調解委員 林祈福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林政諳 相 對 人 艾沛妤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艾沛妤願給付聲請人林政諳新臺幣(下同)5萬元達成調 解。給付方式如下:艾沛妤當庭給付現金5仟元予林政諳並當庭簽收,餘款4萬5仟元以匯款方式,自民國(下同)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5日匯入5仟元至聲請人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㈡以上給付款項均匯入聲請人林政諳指定之帳戶,金融單位中華 郵政○○郵局,戶名:林政諳,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㈢聲請人林政諳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人林政諳願原諒相對人艾沛妤,不追究相對人艾沛妤民、 刑事責任,如相對人艾沛妤符合緩刑條件,同意法院給予緩刑。 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 聲 請 人 林政諳 相 對 人 艾沛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高曉涵 受命法官 吳書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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