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NHM-113-附民移調-233-20241220-1
字號
附民移調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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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A女 相 對 人 陳俊餘 以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33號(113年度附民字第716 號)就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6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下午4時16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隔離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 吳書嫺 書 記 官 高曉涵 調解委員 周素秋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A女 相 對 人 陳俊餘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陳俊餘願給付聲請人A女新臺幣(下同)5萬元達成調解 。給付方式如下:於114年1月20日、114年2月20日各給付2萬元,114年3月20日前給付1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㈡以上給付款項均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金融單位: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A女。 ㈢聲請人願原諒相對人,不追究相對人民、刑事責任,對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60號詐欺案件,如獲判有罪判決,同意法院從輕量刑,或符合緩刑宣告之要件時,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 ㈣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並且具狀撤回本案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 13年度嘉簡字第536號民事案件,該撤回狀當庭交付相對人,相對人表示會自行遞交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 聲 請 人 A女 相 對 人 陳俊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高曉涵 受命法官 吳書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