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NHM-113-附民-365-20241111-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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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65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蔡羽婷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8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對於第1項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即被告蔡羽婷因傷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依同條第3項定,該裁定不得抗告,被告不服該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其書狀雖列為上訴狀,但其內容均係針對本院前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且檢附該裁定影本,其本亦應係對本院該裁定為抗告),於法無據,爰予駁回。至於被告就本件民事賠償事項之主張,應於民事庭案件審理中為主張,併此敘明。 二、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3項、第408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