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NHM-113-附民-378-2024102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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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8號 原 告 凃甯晴 被 告 関珅耀 蕭瑋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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