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NHM-113-附民-526-2024100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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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26號 原 告 賴勢蒼 被 告 陳碧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5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如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訴之聲明,亦未為任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原審判決被告無罪,並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在案。依照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訴之聲明中「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部分,應僅係促請法院注意,毋庸另行駁回該部分之聲明,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