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NHM-113-附民-561-202411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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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61號 原 告 洪茗謚 被 告 郭政廷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7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毀損案件,業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228號 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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