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HM-113-附民-568-2024103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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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68號   原 告 郭瑞豐 被 告 郭貴名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67號),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被告因犯公然侮辱罪,證據至為明確,若蒙判決被告 有罪,原告依法請求被告應賠償損害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4 6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並已確定,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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