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NHM-113-附民-578-202410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78號 原 告 陳芊苡 被 告 吳銘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6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請求及聲明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明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 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雖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明文準用之列 ,然一事不再理乃訴訟法上之主要適用原則,為法理所當然 ,附帶民事訴訟本質即屬民事訴訟,法院於審理附帶民事訴 訟時,自可援用此一法理(最高法院93年度台附字第55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銘章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後,原 告陳芊苡已於原審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原審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62號案件受理在案,嗣裁定移由原審法院民事庭審理,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一紙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15頁),因認原告於本院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重複起訴,依上說明,其起訴即屬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