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NHM-113-附民-587-202411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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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87號 原 告 林岳霆 被 告 鍾幸豐 劉鴻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1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規定以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其損害賠償回復損害者除刑事 被告外,尚包括其他依民法之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人在內,被告劉 鴻毅為本案共同加害之人,縱令其在第二審未經上訴,並非第二 審刑事案件之當事人,然不得謂非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原 告在第二審對其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非法所不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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