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HM-113-附民-605-202411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05號 原 告 林榮得 被 告 吳昆諺 江政霖 楊文浩 上列被告吳昆諺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739號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得依刑事訴訟法 第487條第1項規定以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其損害賠償回復損害者除 刑事被告外,尚包括其他依民法之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人在內,被 告江政霖、楊文浩為本案共同加害之人,縱令其在第二審未經上 訴,並非第二審刑事案件之當事人,然不得謂非依民法應負賠償 責任之人,原告在第二審對其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非法所 不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