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HM-113-附民-651-2024120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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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51號 原 告 曾志吉 被 告 雷伊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4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47號詐欺等刑事案 件,經第一審法院判處罪刑,由被告提起上訴,原告於刑事第二審程序,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因被告於本院刑事第二審程序中撤回其上訴,此有被告之民國113年12月9日撤回上訴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是刑事審判程序因而終結,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